近日,臨漳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名被告郝某某、郝某甲分別獲刑3年、2年9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5年8月,兩被告在開辦了豆制品加工點生產腐竹,為使腐竹有好的銷路,兩被告在生產加工腐竹過程中,非法摻入含有硼砂的非食品原料,根據國家的規(guī)定,硼砂為食品生產禁止添加物,經邯鄲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監(jiān)測,該腐竹中硼砂嚴重超標。截止2016年8月,兩被告生產、銷售的有毒腐竹非法獲利81700元。
臨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做出了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本案中,兩被告明知硼砂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而非法添加,行為已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官在此提醒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堅持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利益,切不可違法經營,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硼砂毒性較高,世界各國多禁用為食品添加物。人體若攝入過多的硼,會引發(fā)多臟器的蓄積性中毒。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guī)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衛(wèi)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中,已明確列入了硼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