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周某在武漢某醫(yī)院足月剖腹產下一名健康男嬰,體重六斤,取名頎頎,一周后出院,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頎頎漂亮又可愛,非常討人喜歡。5月7日晚20:40左右,護理人員照例將頎頎從周某身邊抱離,到托管室去喂奶粉,不料21時左右,護理人員將頎頎抱至周某面前,只見頎頎全身蒼白,沒有呼吸和動靜,知覺全無。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武漢某大醫(yī)院搶救,當時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第二天中午,重癥監(jiān)護室里的頎頎突然心律失常、之后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孩子的父母認為,健康的頎頎來到世上僅17天便突然死亡,月子護理中心難辭其咎,應承擔賠償責任。在雙方協(xié)商未成的情況下,2015年6月5日,孩子的父母將該月子護理中心訴至武昌區(qū)法院,請求判令該月子護理中心賠償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及承擔案件訴訟費。
武昌區(qū)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法庭上,周某稱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兒子,懷孕期間便十分謹慎小心,頎頎剛一出生,周某便委托中國醫(yī)學科學院、北京協(xié)和醫(yī)學院對頎頎進行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檢測結果未見異常。當晚,頎頎在喝過少量母乳后被護理人員抱走喂奶粉,結果遭此橫禍。出事后,自己曾要求查看事發(fā)時托管室的監(jiān)控攝像,均被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護理中心辯稱,月子中心成立于2013年,經營范圍為“母嬰護理咨詢、營養(yǎng)健康咨詢、家政服務”,是一家有資質的合法機構。缺陷檢測結果并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約定,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擔責任。我方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務,并無過錯,且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監(jiān)控攝像,中心本來在托管室安裝了監(jiān)控設備,以便嬰兒家長隨時查看嬰兒的狀態(tài),但事發(fā)當天,因托管室漏水裝修,公司更換了無監(jiān)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托管室,導致不能提供頎頎在托管室內發(fā)病時的監(jiān)控影像,并非故意隱瞞。
法庭上,中心申請證人主管護師黃某、育嬰師鄭某出庭作證。證人稱事發(fā)當晚托管室內共有十二、三個嬰兒,兩名20歲左右的年輕護士值班看護,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內。根據月子中心《VIP寶寶每日健康記錄匯總表》記錄,截至2015年5月7日19:50分前,頎頎身體并無異常。20:40左右,護理人員將其抱至托管室喂奶粉40ML,之后護理人員抱著頎頎到沙發(fā)上逗玩, 1分鐘后,護理人員發(fā)現(xiàn)頎頎嘴唇發(fā)白,反應異樣,馬上彈頎頎腳心,發(fā)現(xiàn)頎頎不哭,便馬上通知孩子家屬和公司負責人,一起抱著頎頎到就近醫(yī)院搶救治療。送醫(yī)路途約半小時,一刻也不敢耽誤,已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經審理,武昌法院認為, 被告應對自己主張的“頎頎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導致”、“我方履行護理行為無過錯”等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其辯稱將不被支持。
經過法官釋明法律規(guī)定后,月子護理中心仍堅持不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也無法提交頎頎脫離原告監(jiān)管至托管室護理的視頻資料或其他有效證據來證明被告護理工作中無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武昌法院判令被告武漢某月子護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護的義務,對欣欣死亡承擔過錯責任。限期賠償原告佘某、周某各項損失527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案件受理費也由被告負擔。
一審宣判后,月子護理中心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理由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一般侵權責任案件中,受害人有義務舉證加害人如何有過錯。而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一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月子護理中心無法律依據。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佘某、周某與月子中心簽訂的休養(yǎng)服務合同, 是一種以特殊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作為剛出生的小嬰兒,頎頎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質量。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月子護理公司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钡谒氖藯l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伦臃罩行淖鳛橐患姨峁┰伦悠陂g專業(yè)母嬰護理服務的公司,應具備專業(yè)的人員、設備及場所,依據合同約定收取高昂服務費用,則應對服務對象提供與其收益相匹配的服務內容并承擔與其收益相配的安全保障義務。頎頎系足月生產,出生時健康狀況良好,經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無異常。在入住月子服務中心直至事發(fā)前,各項發(fā)育指標正常,無疾病發(fā)作的先兆。頎頎在月子護理中心托管期間突發(fā)新生兒肺炎等疾病導致死亡,對此月子護理中心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談到本案的舉證責任,武漢中院民二庭楊玲法官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奔? “誰主張,誰舉證”。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證明存在損害事實、加害人有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以及加害人具備過錯等四個構成要件,才能實現(xiàn)勝訴目的。但某些情況下要證明加害人主觀過錯難度很大,受害人此時往往無法得到救濟,所以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由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采取舉證責任倒置。
楊玲說,“本案中,之所以將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劃歸被告,是因為當時月子護理中心工作人員和欣欣單獨相處,舉證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北景赴赴l(fā)時,頎頎處于托管過程中,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jiān)護,孩子的父母無法知悉托管期間的看護狀況,亦無法證明月子服務中心具體存在何種過錯。鑒于孩子的父母已提交證據證明頎頎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服務中心既不能提供托管監(jiān)控錄像等證明其護理無過錯的證據,亦不愿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以明確責任歸屬,理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責編:朱德華